一、什么是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指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商事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该法所指仲裁即商事仲裁,这是我国商事仲裁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商事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商事仲裁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民商事活动、经济纠纷,其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制度不同,商事仲裁并不解决劳动争议。具体来说,《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争端解决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有以下区别: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5.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
由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产生了仲裁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等特点。
四、仲裁与调解是什么关系?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会影响争议的及时解决。
五、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六、仲裁在解决纠纷上有什么优势?
“打官司,进法院”人们往往这样说。仿佛,争端的解决只能沿循法院这条途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解决经济和部分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条途径。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意思自治 灵活简便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共同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这些自治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得仲裁程序既灵活又简便。
2.一裁终局 经济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3.专家断案 公正及时
仲裁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结果的公正。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灵活简便,仲裁结果一裁终局,加之仲裁机构较强的服务意识,使仲裁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及时。
4.保守秘密 保护商誉
原则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也可以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5.充分保障正当权益
仲裁不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请求,还保护当事人因解决纠纷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6.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与执行
仲裁的一切优势最终落实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套简捷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富有效率。中国大陆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全世界已有144个国家加入和继承该公约。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还可在《纽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
七、什么是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域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