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讲好龙江司法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欢迎收看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的《庭审内外》,每天17点40分都市播出,司法公开,全景呈现!对于有车一族来说,都想给自己的车找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一些小区在规划的时候,就特意规划好了车库,这样的小区不但有卖点,也给车主带来了方便,而车库自然也成了紧俏货。可在集贤县御府豪庭小区,那里的车库却并不怎么受欢迎。

双鸭山市集贤县御府豪庭小区,和景苑山水小区是两个相邻的小区。2014年,景苑山水小区在建设时,在两小区公共用道上修建了一面墙,导致御府豪庭小区业主出入车库不便,间接影响了车库的售卖。2016年,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诉讼至集贤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定,金城公司集贤分公司自行拆除围墙,并且支付亿顺公司御府豪庭小区车库,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的租金损失。
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并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侵权纠纷。亿顺公司与金城公司集贤分公司各自开发建设的相邻小区之间是一条200余米长的道路,这条道路要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相邻小区之间规划的安全距离是9米以上,在此范围内没有规划许可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金城公司集贤分公司在无规划许可,建筑围墙后,使两个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缩短了近1/3、道路亦变窄,最窄处为甚至6米、最宽处7米,车辆进出上述车库要横向道路方能进出,很难满足通行车辆转弯半径、道路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的要求,车辆进出车库会受到严重影响。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关于要求金城公司自行拆除围墙的一审判决内容,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金城公司应支付租金损失的判决内容。
今年9月份,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指定到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根据二审判决,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应该依法拆除两个小区中间的围墙,可金城公司集贤分公司的态度却不是很积极。
对判决不服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法官 刘君
现在被执行人的申辩理由是,他是认为这个判决不对,对判决不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真的对判决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确认生效判决是否正确,而不能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法官 刘君
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提出,如果拆除这道围墙需要补偿。
为尽快履行判决
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
时间:10月11日
被执行人 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
两栋楼之间间距应当有多少,一家应当担多少,大家应当都明白,我们应该留16米,但我们留了22米,原告应该留16米,但他只留了5米,所以我在我土地内砌的墙,离他的距离近,所以今天法院执行局说要调解,我还是同意的,上回开协调会我也表示同意。赔偿呢,我说我这个墙,砌墙的钱,一个拆墙的钱。土地权我放弃了,我在二审法院我也说了,土地我们就算了,这砌墙是为自己小区安全砌的,现在妨碍你通车,你让我扒掉,让你通车好通。搞建筑的你们都懂 这个墙几百米,扒得扒多少砖,花多少工是吧,给我核一个价。
申请执行人 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现在就要求按照判决书执行,判决书上没有说补偿损失。
10月22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违建围墙上,张贴了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在10月31日前拆除这堵长达219米的围墙。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拆除这堵墙。10月29日,针对上次调解提出的赔偿问题,法院再一次组织双方调解。这一次,被执行人一方,提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
被执行人 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
我们经过计算,包括建设费、建设材料费、拆除费、拆除后材料的运输费,初步简易评估一下,损失应将近五十万,律师主动复议意见,应该由相关部门给予我们最少25万元的赔偿,这样我们自行拆除。
申请执行人 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有两个条件,第一,这条路是政府规划部门规划的,规定的这条道是人行道,也是生活走车路,更重要的是消防通道,政府规划的消防通道。第二,这道墙砌的本来就是违法、违规、违建 ,造成了原告六 七年的小车通过,人和车辆不能通行,只能人走,我们受害已经六、七年了,与本案无关的我们不能赔偿,我还在说,我们不能雪上加霜了,请求法院给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强制执行保护申请人利益
维护司法权威
记者 孙钰
通过这个栅栏可以看到,栅栏的里外两边已经是杂草已经长到很高了。在墙的那一边,也就是这条路三分之一的空闲,这个空间都是已经被闲置的。
为了确保执行过程不会对周边路人产生影响,在集贤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的协助下,执行现场两边的道路被拦了起来。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拆除,这堵挡住车库六、七年的墙体,终于被成功拆除。为了监督执行,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特意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执行。
双鸭山市尖山区政协委员 杨万超
通过此次强迁行动,充分体现了我们法院执法为公,执法为民,与法同行,充分体现了我们法院的执法公信力和为民服务。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闫伟东
我院始终将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切实维护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那些抗拒执行的,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义务的坚决地打击震慑。
作为一起社会矛盾比较大的涉民生案件,如何维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法利益,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其中起到了很好的平衡作用。这起执行案件也是全省法院执行局的工作状态的展现,也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口号。希望通过法院干警的努力,可以让更多的人在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