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为努力提升法院法官便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重大举措——向当事人出具仅记载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证明书》。此项证明的提供不仅为当事人简易程序、便民诉讼,更是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产生不必要的尴尬。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而另一种就是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是通过法院离婚的,没有离婚证,也只能使用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当要办理子女入学、户口变更、房屋买卖等相关事宜时,是需要证明婚姻情况,通过法院离婚的当事人也只提供法律文书来以此证明,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个人隐私,尤其是家庭矛盾、情感纠葛等,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扰。然而《离婚证明书》的出具,正是体现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即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该项证明书极大的发挥了它的法律效力,因离婚证明书上仅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藏了其他隐私内容,着力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该证明书与数页法律文书相比,更有利于当事人保存与携带。
尖山区人民法院为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系会议制度的意见》的规范内容,在家事案件的审判理念转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纠纷化解环境营造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此次离婚证明书的出具不仅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感受,显示了家事法庭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并从细节上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是尖山区人民法院顺应家事审判改革潮流,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弥补了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社会关系的修复,体现了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对权利的尊重,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安邦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