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七)
发布时间:2019-03-27 15:56:34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业,包括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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