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规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劳动者发生什么样的纠纷,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体息体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一般案件范围
(一)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
3.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4.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
5.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此外,因就业歧视发生的纠纷,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还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我们认为,就业歧视属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阶段发生的,是劳动法律法规明令用人单位不得行使的,因就业歧视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三)追索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性住房补贴、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
1.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5.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三、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
1.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条规定,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