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3) 发布时间:2019-05-08 16:54:31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什么内容?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和备选条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必备条款和备选条款。必备条款的含义就是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之一,这个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备选条款,即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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