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4) 发布时间:2019-05-09 16:53:33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很难公平地、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实务中,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通知告知函。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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