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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5)

发布时间:2019-05-14 08:41:08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依约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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