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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7)

发布时间:2019-05-20 09:08:51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实说明义务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等。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如果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病的可能等,都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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