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集中开展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是指用人单位违法情形的处理,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指合法情形。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在计算标准上的区别
1、经济补偿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不满6个月,给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给付1个月的工资;每满1年,付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均工资。另外,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人民政府公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