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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03 09:25:16


案例一

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简要案情】 

2012年8月1日,杨某入职某公司(有营业执照),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正常上班签到,按月从公司会计手中领取工资。2016年1月,公司通知杨某不用上班。杨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提供的签到薄和工资表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杨某请求确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释法析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的确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个体户对其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简要案情】

2014年,骆某经营的门窗经营部承接上卷帘门安装工程后,招用原告陈某等人去工地安装卷帘门。2014年6月28日陈某在安装卷帘门时从脚手架摔落受伤。2015年6月2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30日工伤认定部门以骆某经营的门窗经营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于同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受伤为工伤,由门窗经营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陈某起诉要求骆某经营的门窗经营部和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另查明,骆某没有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骆某经营的门窗经营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析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骆某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骆某经营门窗经营部应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陈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尽管一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5年5月1日起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相隔一年后,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王某在公司工作至2017年4月30日离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未参加仲裁,亦未提出抗辩。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双方承认劳动关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在于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补签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释法析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劳资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主动提出要约,未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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