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情调解 母女和好如初
发布时间:2019-11-14 14:10:46
原告郭某是一名8岁的小姑娘,在她仅9个月大的时候,父母离婚,约定郭某由父亲抚养,母亲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然而,蔡某在支付了前三年的抚养费。原告郭某的法定代理人遂以郭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蔡某支付2016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并要求从2019年起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000元。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首先考虑亲情因素,经详细了解案情得知,郭某随父亲一直在外地打工,已一年多未见母亲,母女感情生疏。而蔡某认为,郭某父亲及其亲属不让自己探视孩子,剥夺了她对孩子的探视权,遂拒付抚养费。在找到纠纷的症结后,法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分别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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