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2)必看!黑龙江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库尔勒香梨、如家、世一堂......

发布时间:2020-04-26 16:06:31



六、“三彩•丽雪”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9号






卓尚公司拥有“ ”和“ ”两个注册商标。刘某系谜尚轩折扣店的经营者。2018年,刘某在朋友圈发布文字、图片及视频服装广告,其中带有“丽雪”“leisure”字样;并在店铺内张贴带有“leisure”字样的商品介绍,在此期间销售9箱,107件服装。上述服装缝有“ ”字样的布标及水洗标,并挂有标注“leisure”“品牌:丽雪”“卓尚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字样的纸质吊牌。卓尚公司曾于2018年9月通过其公司业务员沈某向石井弟衣经销部销售一批2017年冬装库存19832件,价格为每件70元。刘某于2018年10月从石井弟衣经销部购买丽雪库存服装。2018年11月,沈某通过微信向石井弟衣经销部经营者程某发送卓尚公司串货处理方案。合同责任方为程某,谜尚轩折扣店在黑龙江省哈尔滨串货,责任方向卓尚公司赔偿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将从责任方保证金中扣除。本次回收的货品和样衣仍归责任方处理,但需保证不再违背交易合同约定,若再发生串货将扣除责任方在卓尚公司的所有保证金余额。谜尚轩折扣店因经营店面租期已到,于2018年12月12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卓尚公司认为刘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刘某赔偿卓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经营者的谜尚轩折扣店销售了被诉侵权服装,应当对销售被诉侵权服装的行为负责。刘某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来自于卓尚公司的三彩丽雪品牌尾货服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他人再行销售的,无需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刘某销售的被诉侵权服装是来自于卓尚公司的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商品,不构成侵害卓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卓尚公司对他人再行销售其已售出的带有卓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无权主张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在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的情况下,销售者未按照商标权人划定的市场区域销售来自于商标权人的商品,并不改变该商品是来自于商标权人、不是侵害商标权的商品的性质,不属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能按照侵害商标权处理。刘某销售的被诉侵权服装是否属串货服装、是否超出了卓尚公司划定的市场区域销售,均不构成对卓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另外,在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并带有商标权人设置的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不能将销售者使用该商标标识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作为侵害商标权的假冒行为。在被诉侵权服装来自于卓尚公司并带有卓尚公司原设置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刘某存在另行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和增加吊牌的行为,亦不属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假冒行为。卓尚公司关于刘某侵害卓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卓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市场流通方式及商品销售形式日趋多样化,在服装经营领域,销售“尾货”的情形大量存在,各地法院对销售“尾货”服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识及裁判标准不一致。本案对销售“尾货”所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观点鲜明的裁判意见,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思路。





七、“世一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15号






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分别取得“”及“世一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蜂蜜、蜂王浆、蜂胶等。2007年,哈药世一堂厂出具《委托书》,授权密山蜂业公司更名为密山世一堂公司,并许可密山世一堂公司使用“”及“世一堂”注册商标及字号,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销售的蜂蜜产品全部委托密山世一堂公司生产。2011年12月31日,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与密山世一堂公司终止合作协议及授权许可,不允许密山世一堂公司再使用“”及“世一堂”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任何蜂蜜产品,取消授权密山世一堂公司字号中使用的“世一堂”文字。2012至2017年,密山世一堂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标识“”及“世一堂”注册商标的蜂蜜产品。2018年,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以密山世一堂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密山市世一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及“世一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蜂蜜产品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及“世一堂”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终止授权以后,密山世一堂公司继续生产、销售带有“”及“世一堂”注册商标标识的蜂蜜产品,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密山市世一堂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持续时间等事实,判决:密山世一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及“世一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蜂蜜产品,并赔偿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经济损失50万元。





“世一堂”是百年老字号,我国解放前民间便流传“北有世一,南有同仁”的说法。2006年起,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及“世一堂”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该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巨大。该案的审理及判决,确定了商标的被授权人依据授权许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八、圣莱家居诉君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35号






圣莱家居的经营者王某与君豪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哈尔滨义乌城商铺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君豪公司将位于哈尔滨义乌城集中商业一期二层B2-D-12号商铺提供给乙方王某用于经营。2018年5月,君豪公司主办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群星演唱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大型活动保卫办公室同意该活动于2018年5月1日12时至2018年5月1日17时在君豪义乌小商品体验城门前广场临时性封闭区域内举办。2018年4月,义乌城维权联盟投诉举报君豪公司有奖销售行为,2018年5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君豪公司有奖销售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君豪公司与王某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君豪公司、王某互相谅解并互相免除对方违约责任。二、王某同意于2018年7月将承租的商铺内物品全部撤离,并通知君豪公司接收商铺。三、君豪公司同意在确认接收到王某移交的商铺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王某商铺租金人民币18 507元整;经营保证金3000元整;已交物业费3677元整。王某认为君豪公司的有奖销售及滥用商场管理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君豪公司赔偿圣莱家居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莱家居主张君豪公司滥用商场管理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君豪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应保证商铺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并保证商场供电、供暖、照明、电梯、保安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正常运行、养护和维修。2018年7月,君豪公司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君豪公司、王某互相谅解并互相免除对方违约责任。基于此,无论圣莱家居前述主张的行为是否存在,因双方签订的《哈尔滨义乌城商铺运营管理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双方约定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故无论君豪公司是否实施上述行为,均不再对圣莱家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君豪公司是商品城B馆的管理者非经营者,故无论君豪公司是否滥用商场管理权,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圣莱家居以君豪公司有奖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君豪公司有奖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君豪公司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关于君豪公司应否对圣莱家居承担赔偿责任,圣莱家居对其经营损失举示了经营者王某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其中,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无法体现每笔资金来源,支付宝账户能够显示每月收入总金额及收入总笔数,同样无法体现每笔资金来源,不能证明上述账户中的资金全部属于圣莱家居的经营收入,且经营收入还可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获取,故圣莱家居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营业损失。同时,经营收入变化受需求动向、经济变动、市场竞争等外部因素和营销策略、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或者服务质量等内部因素的多方面影响。即便如圣莱家居所述,其经营业绩下滑,亦不排除在同一经营领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商业风险等因素。故圣莱家居无证据证明其营业收入变化与君豪公司实施有奖销售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圣莱家居的诉讼请求。






有奖销售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多为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人员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等,此类诉讼的原告多为消费者即兑奖者。本案系经营者主张有奖销售行为给其造成经营损失的赔偿诉讼,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君豪公司在本案中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商品城B馆的管理者,另一个是商品城A馆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君豪公司作为商场管理者显然是不受其规制的。君豪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有奖销售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必然要对其他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圣莱家居存在损失的事实,且该损失与君豪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九、“双滚筒联动主机”“测井试井双滚筒联动主机”

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初147号






刘某先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为“双滚筒联动主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测井试井双滚筒联动主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设计要点为产品的结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立体图,用于油田测井、试井工具。刘某作为专利权人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二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且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具备新颖性等特征。刘某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获得良好的市场效果。刘某发现,大庆博瑞特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大庆博瑞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特征具备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同时具备两个相对的独立滚筒,使用独特设计的离合机构将动力源的动力按需要分配到两个独立滚筒,以实现在一次测井作业中,只使用一台主机即可控制两条或两组线缆进行测试作业,具有占用空间少且工作效率高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权的立体图完全一致,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各部位形状均能够与涉案专利权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一一对应,且整体上近似。判决:大庆博瑞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测井试井双滚筒联动主机”发明专利权及“双滚筒联动主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8万元。





该案是发明专利案件上诉管辖调至最高法院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案件审理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司法导向,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自主创新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同类侵权案件产生引导、示范作用。





十、无锡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辛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4刑初34号






2017年7月,被告单位无锡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经与哈尔滨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某(另案处理)联系,达成电机买卖协议。辛某在其单位未获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带有“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字样的铭牌、合格证、印有该公司注册专用商标的产品说明书各12份。辛某安排工人将伪造的铭牌贴到其单位生产的8台电机上,并将伪造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入电机包装箱内,销售给哈尔滨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哈尔滨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8台电机安装到其生产的4台风机上,出售给鹤岗市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辛某于2018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单位已赔偿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辛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无锡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辛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商标在企业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该案中,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