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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0-05-11 15:29:14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

废机油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机油市场应用的逐渐扩大,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将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

三、收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六、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或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敦促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行为。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安机关         110
检察机关         12309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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