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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6-01 14:21:56


送达地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依上述情形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

1.适用前提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适用范围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外的文书。

3.法律效力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发送成功即为送达。

4.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

(1)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微信号接收诉讼文书,需提供接受诉讼文书的微信号码。

(2)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诉讼文书,需提供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

(3)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接收诉讼文书,需配合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

(4)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短信接收诉讼文书,需提接受诉讼文书的供手机号码。

(5)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传真接收诉讼文书,需提供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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