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当事人用)

发布时间:2020-01-05 14:28:5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单位名称)担任……职务,系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公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法人当事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