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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温情守护

发布时间:2020-06-18 16:03:37


   2016年我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在2015年9月,史某驾驶的汽车将正在过横道的魏某撞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驾驶员魏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史某无责任。诉讼中,史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依法裁决,魏某赔偿史某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魏某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魏某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万余元,至今尚欠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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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现年已83岁高龄,体弱多病,现已卧床,每天靠药维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史某无固定工作,又有两名正在读书的子女,生活压力较大。为了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财政厅等单位支持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尖山法院将1万4千元救助金送到了老人家中。

司法为民,温情守护

   通过此次救助,不仅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状况,而且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执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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