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布诉调对接相关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3 15:07:4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部署,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化解渠道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尖山区人民法院与多部门、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现将相关工作规定公布如下:
一、当事人到法院反映诉求,在登记立案前,双方有调解意愿经立案部门审查后,将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至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调解。
二、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工作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也可以在诉调对接单位的诉调工作室等办公场所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为方便当事人,鼓励在多元调解平台上开展音视频在线调解。
三、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告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四、委派调解案件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将案件按原渠道退回函复法院立案部门。
五、委派调解案件,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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