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涉高德民等人财产刑案件中,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高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姓名:
高德民(绰号高二)
身份证号:
230502197407050515
姓名:
吕继成(季成的)
身份证号:
230703196410301031
姓名:
李伟东(东子)
身份证号:
230502198808030915
姓名:
王向海(二龙)
身份证号:
230505198511200433
姓名:
魏洪鑫
身份证号:
230503199209100433
姓名:
王俊瑶(小胖)
身份证号:
230521199711191513
姓名:
贾志杰(大胖)
身份证号:
230502199309010914
姓名:
张博
身份证号:
230503199909070239
姓名:
刘秀
身份证号:
230506196409260912
姓名:
王振
身份证号:
230504199108180610
姓名:
付海波
身份证号:
23050319910123021X
姓名:
赵阳
身份证号:
232330199904143216
姓名:
张永胜
身份证号:
230502199405130334
凡向本院提供以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将视不同情节给予现金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电话:0469-6136039
联系人: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