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和部署,现将以下内容予以告知:
一、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政法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执法司法面临的矛盾更为集中、问题更为具体。组织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于纯洁政法队伍、夯实政法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四)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六)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七)其他问题:1.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评估鉴定机构串通谋取私利、充当诉讼掮客。2.办案法官违规办理对外评估鉴定工作,利用职权影响当事人自主协商选择评估鉴定机构。3.审判执行过程中,违规采信明显失实的评估鉴定结论,导致错案。4.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其任职法院管辖区域内违规从事司法鉴定、评估等有偿法律服务。5.制度机制不健全,对评估鉴定机构(鉴定人)监督管理不到位。6.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8.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9.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10.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12.发回重审案件,应当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3.其他依法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的情况。针对上述八种情形,在裁判文书送达生效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发送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的,以及依法应退未退或退费不及时等情况。14.送达不规范问题;15.卷宗移送不规范问题;16.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自选问题。
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相关政策
全国、全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适用摘要如下:
(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于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可参照适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至教育整顿结束尚未处理完毕的,可继续适用。
(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对象为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在编在职干警。离退休或调出、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从事政法工作期间的,可参照适用。教育整顿期间,政法干警或者单位违纪违法问题涉及到系统外的党员干部,可参照执行。
(三)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政法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自查”:
1.干警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相关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主动如实说明问题;
2.在自查自纠中通过撰写自查报告、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等方式如实报告问题的;
3.向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党组织或者单位主动投案;
4.因客观原因本人无法当面向组织讲清问题的,委托他人或者通过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说明问题意愿,后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如实说明问题的;
5.通过其他途径主动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
(四)“被查”是指干警在自查自纠中隐瞒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而被组织查处,应予处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查情形,适用“被查从严”的政策:
1.不主动如实说明自身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被查实的;
2.不主动说明自身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被群众举报或者他人检举揭发并被查实的;
3.不主动说明自身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在其他案件办理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被查实的;
4.不主动说明自身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机关转办、交办并被查实的;
5.主动如实说明部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故意隐瞒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被查实的;
6.主动如实说明较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故意隐瞒较重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被查实的;
7.不主动如实说明自身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在教育整顿后被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其他符合被查情形的。
尖山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