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原告安徽省某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县发展改革局行政撤销一案,经我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董曼与某县政府沟通,化解了纠纷,某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县发展改革局的行政负责人在我院行政审判法庭内,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尖山区法院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收到企业的满意和好评。
案情回顾
某县发展改革局因一起招商污水处理项目的完成,与某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300余万元,某县按照协议履行了责任,但原告公司迟延履行合同,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的投资款。经被告单位多次催告,原告依然未履约,被告遂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安徽省某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余万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可以履行合同,希望政府能够撤销处罚,给其机会,共同完成项目。因此,我院法官董曼找到被告某县政府的主管领导,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宗旨,帮助分析当事人诉求,某县政府经研究决定,罚款不是目的,最终是要完成项目,为百姓生活创造好的环境。因此,在法院与县政府的齐心努力下,政府表示双方如顺利履行合同,可以撤销对原告的处罚。原告认识到自己未按时履约的错误,并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了深深的歉意,撤回了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表示感谢:“通过此次庭审,切实看到了法院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的难题,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