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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
执行预告知制度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3-02-21 10:28:51
近日,我院执行局启动“审计预告知”制度,使一件拖欠货款长达
11
年之久的案件成功执结。
2001
年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市某商场拖欠货款
16000
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单位改制,考虑到职工的稳定和社会影响,本院未对其采取措施。之后,本院再次督促被执行单位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单位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商场中的一处商服面积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因此面积太小,且位于商场中,不能分割,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经现场勘查,此面积更无法评估、拍卖。本院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但未果。执行局对此案召开了案件分析会,最后决定对此案采取审计执行方式执行此案。执行一庭庭长李迎春和执行员朱宏图再次到被执行单位进行法律宣传,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将对其采取审计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律的感召和威慑下,主动与被执行单位联系,取得被执行单位的谅解,与被执行单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
2.7
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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