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近日,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院长王占林同志的指导、协调下,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1年的积案,收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魏某与被告姜某拖欠原煤款纠纷一案,2000年9月经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姜某给付魏某煤款137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姜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对姜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时发现,姜某无固定收入,仅有一套建于1983年的50平方米住房,暂无能力履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该套住宅,但鉴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暂未进行拍卖。2009年4月,被查封房屋区域被列入政府动迁改造范围内,法院依法冻结了该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在该房屋安置补偿前,案外人李某找到法院,称被执行人对其隐瞒了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将房屋卖与李某,李某已全额交付了房款,而被执行人姜某得款后便杳无踪迹。
考虑到此案如机械执法,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势必给案外人李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院长王占林与副院长闫伟东、执行局长刘德彬同志,多次接待申请人和案外人,做双方思想工作,使案外人意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出愿拿出部分钱款,由法院牵头化解此矛盾,落实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也同意放弃部分债权,最终这场耗时11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在各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的情况下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