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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如何理解《士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未实际取得士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2-03-08 09:13:20


Q


如何理解《士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未实际取得士地承包经营权”?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成员在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该成员诉请要求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该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由法院主管,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当 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组织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摘自:《龙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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