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我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001号房屋。2011年8月,原告准备装修房屋,发现厨房下水主管道的顶端未经户主同意被他人改动,由原来垂直走向的管道改成延顶棚成90度直角向前约2.5米左右再形成一个90度直角向上入1101室。原告房屋钥匙入户前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原告便找到被告物业公司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将房屋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若干。物业公司又将楼上三层住户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该案由尖山区人民法院安邦法庭受理后,办案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原来2011年7月甲某楼上1101、1201、1301室住户就装修问题曾找过原告家协商更改厨房管道的问题,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1201住户从物业处取得钥匙进入1001室将房屋厨房管道改装。原告发现后找到物业公司要求恢复管道原状,物业公司答应给予恢复,并找到楼上三家住户协商,因13楼、14楼房屋都已经装修完毕入住,恢复有一定困难,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以上了解,办案法官觉得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处理不好会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会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不利于邻里关系的相处,也不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考虑楼上楼下住户现在的实际情况,法庭几名工作人员决定对楼上楼下几名业主进行劝解,使之和解。由于双方矛盾已经很久,物业公司也已经多次的调解过,都未成功,因此双方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并不是十分配合,办案法官的第一次调解就以双方的争吵而告终,但法庭的法官们并没有放弃,法庭庭长组织法官通过对案件全面分析,选准矛盾调解切入点,决定背对背,单方调解,一个一个当事人做工作,并亲自参与调解,做当事人工作。再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明显缓解,已经可以坐下来进行协商,但是数额还是没有达成一致。调解工作初见成效,法庭的几名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知以理从邻里之间要以和为贵、互相宽容、互相谅解、团结便利,邻里关系和谐相处角度开始劝解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被工作人员不辞辛劳、不厌其烦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做法而感动,最终均做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场矛盾已久的邻里纠纷得以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们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理好邻里关系是保证人们生活安宁的重要环节,对于邻里纠纷应尽量调解,一判了之往往会使积怨越积越深,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人民调解为人民,应以从根本以上化解纠纷为目的,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