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民法典 | 谁来当我的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2-03-14 08:59:38
“秒懂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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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100—300秒
我们一起“秒懂”民法典
11岁的吴某
为智力残疾三级
但不幸似乎没离开过
这个可怜的孩子
养父母相继因病死亡
养祖父母年事已高,有疾病在身
且无经济收入
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
谁能来承担监护责任?
一起“秒懂”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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