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能力作风建设 · 每日一学】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09:44:10


Q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认定?


A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一般规则,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应在合同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可预见范围内,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合理的成本支出、本约合同机会成本损失以及预约合同内容、签订本约意愿、客观障碍、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等涉及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要件等因素,并按预约赔偿范围应小于本约赔偿范围原则,酌情判定损失数额。


摘自:《龙法之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