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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0 11:11:48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黑0502执1252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永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黑龙江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华兴新城小区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56113764R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涉案标的额:本金3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1、促使本案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支付赏金;2、促使本案债权实现32万元至全部(本金及利息)之间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3、促使本案债权实现32万元以下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线索的执行。

   电话:0469-6136698、17614696762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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