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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常用司法礼仪

发布时间:2016-12-28 16:46:41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它要求有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性要求,独立与实体法或程序法之外,通过裁判思维、司法行为、审判活动以及各种仪式表现出来,旨在强化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虔诚情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参与者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之外,还因为其是合议庭成员这一特殊的身份,应当遵守一定的司法礼仪。这些司法礼仪包括参与审判活动的礼节、仪式以及与其他诉讼活动参与者进行交流的态度和方式。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身份只有在参与法院司法活动时才予以体现,在其他时间他们室普通公民,不受司法人员职业修养和礼仪形象的约束。我们这里有所介绍的人民陪审员形象礼仪、语言礼仪、行为礼仪都是在参与人民法院活动时的礼仪 。

一、人民陪审员形象

(一)仪容礼仪

1、发型

保持干净、整齐的状态,切忌披头散发、过分吸引他人注意力。

2、面部

人民陪审员还应注意保持面部整洁、美观,化妆要适度、切忌国语前卫、另类和浓妆艳抹。

3、手部

要保持双手的清洁,经常修剪和洗刷指甲,尽量不要留国语强烈的指甲和佩戴过于夸张的手镯。

(二)人民陪审员的行为

(一)庭审行为礼仪

    法庭自古以来就是庄严、令人敬畏、惩恶扬善的场所。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参与庭审活动时的行为举止更符合这一特殊要求,才能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受人尊敬、威严而又有富有权威的特质。

1、神情严肃、庭审过程中要保持充沛的精神状态,不能发生打瞌睡、吸鼻涕、嬉笑等不雅行为

2、坐姿端正、人民陪审员在法台应当坐姿端雅,坐以端庄,给人以沉着、稳重、冷静的感觉。落座动作要协调,声音要轻,不得半趟在座椅上,不能跷二郎腿,不得猛起猛做,影响庭审效果。

3、不得迟到、法庭原本就是一个严肃的地方吗,案件的开庭审理又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最集中体现的场合。因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对程序性的要求更强,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更应当准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4、遵守规则、法庭最讲规则和秩序的地方。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人民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也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以及互联网设备,总之不能从事与案件庭审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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