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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6-12-30 12:59:2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省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我作为分管院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保证在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努力做到:

  一、认真履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积极协助党组书记(院长)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纪委和本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廉洁自律规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抵制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三、按照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适时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等各项教育,狠抓制度落实,全面加强监督。

  四、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部门干警有违纪违法苗头的,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对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主动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年内对分管部门领导和干警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应主动向院党组检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组织处理。

  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认为涉嫌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项廉政制度贯彻执行。

  七、年内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汇报,分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积极参加、指导分管部门的述廉评廉工作,年终向院党组书面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

  九、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愿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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