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1月5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发出2023年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系列法律文书,防止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
案情回顾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近日受理一起包某诉崔某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经常产生纠纷,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家庭财产争议较大,要求法院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财产调查的工作难以顺利进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为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依据。让当事人了解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尖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便是根据新规所出台的具体的创新举措。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在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能够依法公正地处理,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