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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5:01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7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尖山区户籍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
   3.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
   四、选任流程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程序
   (一)请于2023年5月23日至5月25日到尖山区司法局报名。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可自行下载,也可到尖山区司法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电子版照片;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 


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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