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案范围
我院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由我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二、提供材料
申请司法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受理时间
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诉前调确”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我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四、不予受理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我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5.其他不宜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五、司法确认流程
(一)申请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同时将纸质材料交给诉讼服务中心。
(二)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调解协议内容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属我院管辖的案件予以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三)决定确认
案件受理后转到法官办案平台,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并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书。
(四)决定不予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五)结案归档
经审查做出确认决定及不予确认决定的,法官应按照规定下发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对纸质版材料及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留存。
六、审理期限
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准许。
七、申请执行
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八、诉讼费用
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确认不成转立案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