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田法官和袁助理,多亏了你们为这个案子做了这么多工作,要是没有你们,我儿子的家就散了。田法官秉公执法,这面锦旗请您收下”。近日,伴随着当事人感谢的话语,一面写有“不忘初心担使命,为民服务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田佳莹的手中。
被告人刘某担任某公司市级营销部长,在没有取得公司的授权下,以发货需缴纳保证金及货款为由,骗取经销商王某保证金及货款共计6万余元,刘某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王某以刘某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得知因被害人王某的身体原因,某公司将王某经济损失出借于王某,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收款后不得对刘某出具谅解,以此案用以警示公司其他员工。并了解到刘某家属一直积极联系被害人王某,欲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但因王某与某公司协议的存在,王某不敢对刘某出具谅解,被告人刘某妻子患病无工作能力,孩子目前正在初中就读,刘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结合刘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愿意接受惩罚,被告人及家属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强烈愿望,且检察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如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等客观实际情况,田法官及袁助理多次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且将被告人家属及外地律师多次约至我院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商议,在我院不懈努力之下,被害人王某作出巨大让步,得到刘某家属给予的经济损失后,同意对刘某予以谅解,我院最终对刘某适用缓刑。
一直以来,尖山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该案充分体现我院贯彻落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办案理念,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回应群众期待、为民办好事的坚定决心,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