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黑0502执49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黑龙江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执行依据: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5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5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悬赏金。
悬赏标的:本金4719420元及利息。
悬赏比例:5%。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0469-6136096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尖山区法院执行局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提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