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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关晓峰)

发布时间:2024-02-29 09:05:04



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艳峰与被执行人关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0502执1188号。因被执行人关晓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艳峰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涉案标的金额: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1分5厘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返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关晓峰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杨艳峰的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比例支付赏金。

联系电话:0469—6136697。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本院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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