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溯源治理,尖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多措并举,通过一案一发放《父母抚养能力评估清单》让抚养裁判提速又增效,同时还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以双管齐下的方式确保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关爱未成年人精神贯彻落实到办理案件全过程。
一表理清抚养能力
《父母抚养能力评估清单》能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内容涵盖双方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教育和育儿能力、经济等状况,全面考察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特点、近亲属协助抚养等裁判要件,为评估家庭监护能力提供客观和科学的信息。
一函说清保护政策
《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内容包括离婚纠纷对子女身心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提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充分认识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尖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立足预防和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怠于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导致其受到伤害的问题。在每一起涉及未成年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将全过程保护的原则贯穿在案件办理和案后延伸工作中。同心共护“童心”,共同织密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