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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彭英)

发布时间:2024-11-25 09:04:36



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彭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黑0502执149号。因被执行人彭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冰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涉案标的金额:借款本金565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彭英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冰的承诺,给付2000元赏金。
联系电话:0469-6136689。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本院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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