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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06 09:11:0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公示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集星养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集星养老服务中心向本院缴纳的执行款中的71,549.72元,经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书面申请,将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全部支付给案外人姚成。

      公示期限:从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469-6136096

监督电话:0469-613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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