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判后附生效案例”制度,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尖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把释法说理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工作要求,探索出“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新模式,巧妙以类案判决为突破口,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缩短诉讼周期,加快胜诉权益的兑现。
案件详情
近日,尖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陈某在李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双方约定先支付定金,尾款在提车时支付,但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陈某将李某诉至尖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李欣宇在案件受理后,立即查阅案卷梳理案情,经检索类案系统后,发现该案已有类案生效判决,便以类案判决为示范“模板”,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高效组织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分析案情,举示类案判例,详细分析了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依据,强调调解结案的益处,不断弥合意见分歧,从起初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互不让步,到最终双方当事人参照生效裁判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重在于解纷,该案的圆满完结是尖山区人民法院活用“判后附生效案例”制度的生动缩影。今后,尖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既判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以个案带动类案,实现“判一案,结一片”的良好效果,以高效审判为根基,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