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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一期:多元调解+类案释法 解超市纠纷百姓烦忧

发布时间:2025-02-20 12:51:12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多元调解+类案释法

解超市纠纷百姓烦忧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24年5月26日到某超市内购物,被两个购物区间的一处台阶绊倒,摔伤后被及时送至医院医治,诊断为多处骨折,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李某某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与该超市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党员法官李欣宇立即展开调解工作,但是双方对立情绪较为激烈。原告认为超市设置台阶不合理导致自己受伤住院,自己已经承受伤痛,凭什么自己还要承担责任?而超市一方则认为李某某受伤纯属意外,超市往来顾客很多,台阶不高,没人摔倒过,认为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化解过程

李欣宇作为一名有多年党龄的党员,牢记党小组要建在庭上,审判责任要扛在肩上,要将党员身份与审判员身份深度融合,在每一起案件中,既要做实“定分”,更要做实“止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狠抓九分落实,真真正正解决百姓的愁难急盼。她意识到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不能一判了之,在多轮调解仍僵持不下之际,把双方再一次分别邀约到调解室,将生效案例打印成册,逐一讲解每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及裁判结果,引导超市一方明晰其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向李某某解释其摔倒的原因以及超市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通过以往的类案让双方认识到在本案中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历时四个小时的劝说下,最终超市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认知,李某某也同意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有诉求上让步,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至此,这件让双方当事人纠结已久的烦心事得以顺利且圆满地化解,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被告主动拆除了台阶,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该案虽是一起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案”,但是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增加诉累,本案中,党员法官以踏实的工作作风诠释了一名党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尖山区人民法院将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强化各党小组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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