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多元调解+类案释法
宠物闯祸要担责 倾情调解止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同一个小区的住户,两家孩子夏天在玩耍时想要玩水,张某某便到住在一楼的王某某家中去接水,谁知门刚打开就被王某某家中饲养的小狗咬伤小腿,张某某因此要求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作为尖山区人民法院第三党支部书记的刘君法官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便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工作,但是被告王某某坚持认为是原告张某某自己擅自闯入家中才被狗咬伤。而原告张某某则认为王某某自己进屋前是敲了门的,王某某开门时就应该意识到家中的狗可能会咬伤人,王某某对宠物管理不到位,导致自己被咬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化解过程
刘君同志作为一名有多年党龄的党员同志,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要将党员身份与审判员身份深度融合,严格按照院党组要求,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坚决扛起公正司法与定分止争的重要责任,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我们自己,以党员身份作表率,从单纯的法官办案角度,转变为从群众视角和当事人体验出发,做实做细实质解纷。切实解决百姓的愁难急盼。
这个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也较为充分,但在法庭上组织调解时被告王某某却依然态度强硬,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下。第二天,刘君法官将双方再次约到调解室,为他们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规定,并与原、被告双方登录裁判文书网,共同查找类似生效案例中的责任认定及裁判结果,向王某某讲清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向张某某解释该宠物狗确实是在王某某家中进行饲养,厘清王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所能尽到的管理义务责任范围。通过对以往类似生效案例的查阅和讲解,双方都认识到本案中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引导双方转换立场,彼此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经过不断的努力工作,曾经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在理智的劝说下找到了突破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及的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可潜在的矛盾激化风险却不容小觑,若只是“一判了之”,可能会加深双方的积怨,不利于小区内邻里间和谐相处。本案中的党员法官,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把“如我在诉”放在心间,通过深入洞察双方诉求,以极大的耐心调解矛盾,最终当场化解纠纷。尖山区人民法院强化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基层党组织与审判组织深度融合,持续拓展司法职能边界,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桥梁,切实做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让公平正义以最温暖的方式得以彰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