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脚踏“务实”路 走出“高效调解”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一名铲车司机,一直以自己的铲车谋生,前段时间,因车辆故障将铲车送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然而,取回车辆后,张某发现故障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其他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告知他,因王某的维修操作不当,车辆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害。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愤而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党员法官李偲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员身份与审判员身份深度融合,以共产党员的责任担当和人民法官的职责使命,决心要用调解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她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详细记录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自己因王某的维修失误遭受了双重损失:一是再次维修车辆垫付的高额费用,二是车辆长时间无法使用导致的业务损失。他要求王某承担这些损失。而王某则坚称自己按照正常维修流程和专业判断进行操作,车辆问题可能是其他原因所致。
化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李偲语采用了“面对面”和“背对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然而,在“面对面”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理念,站在当事人角度分析矛盾点后,果断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深入了解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
在与张某交流时,法官充分理解他的损失和不满,同时提醒他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激化矛盾。对于王某,法官则从专业角度进行释法说理,指出双方的纠纷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并将“附类案生效裁判”工作机制贯穿调解始终,增强他的法律意识,促使他自觉遵守法律,以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纠纷。
经过李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这场因修车而起的纠纷在李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李偲语法官扎实的专业素养、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一心为民的司法情怀,也充分展示了尖山区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为。尖山区人民法院及时回应服务保障大局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关切,充分发挥党员法官在案件办理中的引领作用,让党旗在审判一线高高飘扬。使审判执行工作成为党建工作的“主战场”、检验党性的“试金石”。
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尖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