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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七期:找准“法结”促调解 握手言和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5-03-27 14:09:31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找准“法结”促调解 握手言和解“心结”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佟某发生刮撞,该起事故造成行人佟某受伤及所佩戴眼镜丢失、衣物损坏、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刘某负全部责任,行人佟某无责任。佟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佟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唇裂伤、创伤性牙破损、腰部损伤、膝半月板撕裂等病症。双方当事人由于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安邦人民法庭党员法官周洁在佟某申请司法鉴定的听证过程中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刘某曾多次前往医院探望佟某,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激烈的对立情况。同时刘某对于佟某所述因事故导致眼镜丢失、需要后续美容费用等主张也表示理解,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是对损失赔偿金额有不同意见,承办法官立即开始调解。


化解过程

今年以来针对道交案件特点,尖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创建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实施附类案生效裁判工作机制等措施,实现类案专办,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充分发挥类案生效裁判的指导作用,不断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周洁法官作为交通事故专业法庭的一名办案法官,充分运用审判专业知识,通过事故责任划分、伤情程度等检索条件匹配类似生效判决,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情、阐释法律依据、明确赔偿项目,使当事人了解类案赔偿标准、合理预判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调解结束后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体现了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相互体谅的真挚情怀,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多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争议不大,一般引发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赔偿金额。因此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但针对当事人伤情较轻、财产损失不大的情况,鉴定费用的产生无疑加大了双方的经济负担。通过办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调解方式方法,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和诉求,使其合理预判诉讼风险,以达到快速、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最大程度上减轻双方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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