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房屋漏水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某小区602室的闵女士在家中修理厨房下水时发生漏水,导致楼下502室的厨房、阳台吊顶整体被泡受损变色生锈,厨房橱柜及大理石台面污损。10月26日,502室的刘女士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淹,当日即找到闵女士沟通,要求闵女士对房屋进行修复。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存在较大争议。刘女士认为闵女士提出的1000元修复费远远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而闵女士则认为刘女士要求6000元的修复费用过高,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戚威,作为一名优秀的中共党员,始终牢记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时刻提醒自己要站稳人民立场,将“五牢记、五融合”“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在了解到具体案情后,认为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却是真真正正困扰人民群众的“糟心事”,且房屋漏水修复问题较为复杂,容易激化双方矛盾。于是,戚法官第一时间与闵女士、刘女士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戚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后,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她一方面劝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引导二人换位思考、相互谅解;另一方面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结合类似案例以案释法。经过耐心疏导,闵女士认识到了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的过错,当场向刘女士表达了歉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闵女士于2024年11月23日一次性支付刘女士房屋受损维修费用3800元。此次矛盾纠纷的化解赢得了当事人的点头称赞。
典型意义
邻里纠纷类案件解决得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睦,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本案中,戚威法官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的司法审判事业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将群众事业做好做实,真正做到“定分”“止争”,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秉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度,诠释法治信仰的担当举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