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交通事故引纠纷 温情调解化难题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韩某驾驶轻型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小型客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左某受伤。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左某无责任。轻型货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李某、左某医疗费,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小型客车被送到4S店维修,经4S店定损,车辆维修的配件费为108653元、维修工时费为15600元,维修费用共计124253元。双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车辆维修费用及因事故导致李某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安邦人民法庭党员法官张亮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虽然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但由于被告韩某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若通过判决方式结案,韩某债务偿还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后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加大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化解过程
张亮法官作为交通事故专业法庭的一名办案法官,具备丰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理经验。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审判专业知识、调解经验及技巧,向李某、韩某详细剖析案情、阐释法律依据、明确赔偿项目,使双方当事人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及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于2025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某修车费30000元,后续的10个月内,每月20日前分期给付共20000元。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调解过程中的互相体谅,体现了谦和礼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多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争议不大,案件事实多较为清晰,但是“一判了之”还是“案结事了”、如何寻求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大公约数”是每一位法官所面临的必要思考。通过办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