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情法交融破僵局 分期履约续友缘
基本案情
王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宋某因经营饭店所需,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多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64000元,因王某借给宋某的借款系从朋友处借款,朋友多次催要后,王某向宋某催要借款,宋某支付了15000元利息后,再未偿还王某借款,王某遂将宋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民事审判庭法官李桂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虽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认识20多年的朋友关系,且宋某借款系经营状况出现困难的无奈之举,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化解过程
在第一次开庭时,宋某并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承办法官作为新任民事法官,凭借其多年执行的工作经验,秉持“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多次与宋某进行沟通,向宋某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其长期拖欠借款可能面临的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同时劝导王某客观考量宋某经营的餐饮企业遭遇的现金流断裂、客源锐减等实际经营困难。经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最终在复庭过程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由宋某分期偿还164000元本金,期间免除逾期利息,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其恢复经营预留缓冲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成“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多涉及出借人的资金权益和债务清偿问题,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通常争议较小,债权债务关系多较为明确。然而“机械裁判”还是“实质解纷”,如何找到利益平衡的“最优解”是每位裁判法官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策略,通过分期偿还、利息协商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既维护契约精神的刚性约束,又彰显善意文明的司法关怀,使裁判文书不仅具备法律效力,更承载化解恩怨的社会价值,以法理情相济的衡平之道铸就和谐社会的坚实根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