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侵权赔偿争议重重 司法调解破局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宝清县某合作社购入一台方向盘式拖拉机,2013年将其租赁给案外人许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租赁费40,000元。2018年到期后被告续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一年一租。2017年6月,被告李某以许某拖欠债务为由,擅自将该拖拉机强行开走。此后,李某未经合法授权,将拖拉机转卖给他人,致使该拖拉机下落不明。
直至2022年3月,宝清县某合作社才知晓拖拉机被李某开走转卖的事实。合作社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合作社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一审后,我院判决李某赔偿宝清县某合作社经济损失22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过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农用拖拉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其使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一旦涉及转卖纠纷进入重审阶段,如果不能快速妥善解决,将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尽快查清案涉车辆转卖去向,党员法官孙凯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迅速带领法官助理邓守旭投入案件梳理工作。经查明,案涉车辆已转售至外地,车辆及实际占有人均无法联系,致使宝清县某合作社损失难以确定;另查明,李某身陷多起债务纠纷,短期内缺乏偿还债务能力。更为棘手的是,围绕案涉拖拉机的转卖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激烈、各执一词,矛盾持续激化,尽管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组织调解,试图弥合双方分歧,但始终未能达成有效共识,案件审理由此陷入僵局。
化解过程
作为一名党员法官,孙凯深知自己肩负的不仅是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更承载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使命担当。在反复研读农用拖拉机转卖重审案件卷宗时,她始终以“八思八问”为指引,敏锐捕捉到许某这一关键证人线索。通过查阅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察觉到许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巨额债务纠纷,李某为抵顶债务将案涉车辆开走转卖,这一发现为查清案件事实打开了突破口。主审法官遂要求许某出庭作证,力求还原拖拉机流转的真实情形。
庭审中,许某陈述仅是用车辆收益抵顶双方债务,并未将所有权转让给李某,李某无法善意取得该车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立即赔付,被告又深陷多笔债务无力偿还,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庭审结束后,孙凯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法官助理邓守旭采用“背对背”调解策略。她一边耐心倾听原告诉求,结合被告实际经济压力,从法律与情理角度进行细致解释;另一边指导法官助理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深入剖析利弊,精准释法明理,引导被告认识到依法履行责任的重要性。
经过法院多次线下和线上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给付赔偿款项。这一结果既帮助原告挽回经济损失,又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巧妙缓解了被告的经济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以关键证人为线索,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实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为破解复杂疑难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精准运用“背对背”调解策略,兼顾原被告双方利益诉求,以分期赔偿的柔性方案平衡矛盾冲突,既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又避免被告因经济困难陷入困境,达成了保护权益与纾困解难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司法智慧在定分止争中的关键作用。本案的妥善解决,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避免因执行僵局引发新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在保障农业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为基层涉农司法实践树立了兼具专业性与温度感的示范样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