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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十七期:辨明婚内债务性质 定分止争共护和谐

发布时间:2025-06-13 08:56:46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辨明婚内债务性质 定分止争共护和谐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案件被某法院受理后,判决朱某某向某公司退还购房的相关费用5856619.70元,其中,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秦某向朱某某妻子银某某转款1 930000元,此款已由朱某某支取用于购买某地商业楼两户房屋,均登记在朱某某名下。随后该两户房屋已由朱某某个人出售,共计获取购房款363.852万元,扣除中介费、契税、贷款后,朱某某实际获得购房款1318705元,朱某某已将1318705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网贷以及个人消费。无奈之下,某公司针对1930000元债权问题将朱某某及其妻子银某某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松抓住该案核心要点,即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调查。在查阅案件卷宗并调取婚姻登记信息后,承办法官发现涉案债务确系发生于朱某某与银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某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一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法官重点审查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经查明,涉案房产资金虽系银某某提供,但房产购买及出售行为均系朱某某一人进行,银某某并不知情,所得房款也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最终法官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孙松始终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牢记于心。在判决时将其他法院生效类案判决一并附在判决之后,在判决下达后多次向当事人释法答疑,但某公司始终坚持朱某某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担心如果该笔债权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最后无法实现债权。承办法官经过与本院执行法官沟通,告知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使债权得以实现。最后某公司对裁判结果表示认可,真正做到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生动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精神,清晰界定了未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法官在精准适用法律的同时,着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性与说服力,通过随判决附生效案例、判后释法答疑等方式,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凸显“穿透式审判思维”对事实认定的精准把控。承办法官突破“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主动告知当事人对接执行程序,为债权实现畅通渠道,将审判与执行环节有机衔接,既恪守“夫妻债务共签共债”的制度刚性,又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深度融合,有力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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