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冰雪场地安全保障缺位 司法裁判护航消费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滑雪爱好者刘某在某滑雪场的高级雪道滑雪时不慎摔倒受伤。当日经诊断,其伤情为创伤性脾破裂,随后住院治疗9天,共计产生医药费1万余元。经专业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滑雪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冰雪运动场景下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与履行标准认定。
原告刘某主张,滑雪场存在多处安全疏漏,高级雪道的防护措施不完善,未对滑雪者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估,且在其受伤后救助不及时。基于此,刘某认为滑雪场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滑雪场方面则抗辩称,其已取得合法经营许可,配备了规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已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系自身技术不足、操作不当所致,属于冰雪运动的正常风险范畴,相关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因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李桂杰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冰雪经济领域安全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若处理不当,不仅可能挫伤消费者的参与热情,更会对整个冰雪产业的健康发展形成制约。
化解过程
李桂杰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宗旨,以查清事实、平衡权益为核心,带领团队从多维度核查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
庭审中,面对双方就“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展开的激烈辩论,法官清晰指出,经营许可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却不能替代实际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而引导双方聚焦具体运营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这一关键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运用“法理+情理”的双重调解策略:向原告阐释冰雪运动的高风险属性,明确自担风险的边界;向滑雪场着重强调,合法资质无法豁免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同类案例,指出其在高级雪道准入管理、应急救助流程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疏漏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都明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以及责任划分的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滑雪场赔偿刘某17万余元,滑雪场也已积极履行判决。该判决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滑雪场指明了安全管理的改进方向。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冰雪经济快速发展下的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责任认定提供多维度指引。明确高风险体育项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标准,强调合法资质不能替代场地维护、风险提示等义务,“经营许可证不能规避实际安全责任”的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支持原告合理诉求,消除群众参与顾虑,助力扩大冰雪经济市场规模;为经营者敲响安全警钟,倒逼其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推动形成“安全为基、合规经营”的行业生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共治提供实践样本,筑牢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